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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己的房也不能强行收回

1999-05-22 来源:生活时报 李凤新 田志鹏 我有话说

本市居民张某从小即居住在宣武区王老汉的私房内,至今已42年了,可以说是这里的老住户了。谁也想不到,今年2月以后,他竟没有了住处,一家人被迫搬进了旅馆,使原本就没有工作的两口子陷入了更大的经济困境。3月10日,走投无路的张某走进了宣武区法院。

经过审理,该院了解到如下情况:张某一家三口原居住房主王老汉一间12平方米的私房内。1998年底,王老汉夫妇曾诉至该院,要求张某腾退住房,后被该院判决驳回。王老汉夫妇不服,提出上诉,今年2月25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王老汉夫妇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决的终审裁决。回家后,王老汉越想越生气,为什么自己的房子,自己想收就收不回来。于是,与家人一商量,索性来了个一不作、二不休,切断了张某家的水源及电源,随后又在张家门前搬来了一座垃圾山。如此一来,张某一家自然回不去了。眼见家门近在咫尺,却回不去,张某自然不肯善罢甘休,于是,又到居委会和当地派出所拉来了救兵。无奈,王老汉一口咬定自己的住房,自己收不收房、怎么收房,都是自己的事,与别人无关,坚决不肯让步。这样一来,张某一家只好搬进了附近旅馆。

对此,宣武区法院认为: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。被告王老汉在要求张某腾退房屋被法院驳回后,采取不正当手段,强行切断张某居住房的水、电源并在其房前堆放垃圾,致使张某一家无法正常生活,经济上蒙受损失。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居住权及人身权。理应立即停止侵害。对于张某所受的经济损失,亦应赔偿。于是判决房主王老汉将张某居住房的水、电源接通、保障张某一家的水、电使用,同时将其房前垃圾污物清除,并赔偿张某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元,负担案件受理费140元。此判决宣判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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